給付違約金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訴字,108年度,2號
STEV,108,店勞訴,2,20200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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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
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婉芬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計算式:被上
訴人左婉芬114,000 元+被上訴人葉亞如108,000 元+被上訴人李
樹愛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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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