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269號
上訴人及被告 張國禎
上訴人及被告 張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2,10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