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再簡字,109年度,1號
SSEV,109,新再簡,1,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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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再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鎔榮 

被   告 吳同漢 


被   告 楊清木 


被   告 江秀女 

被   告 江文範 

被   告 江淑雲 


被   告 江欣蓉 

被   告 江俊霆 


被   告 江俊瑯 


被   告 江文魁 

被   告 江文星 


被   告 江家玉 


被   告 江瑞乾 


被   告 吳江芳枝即江新聯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江秀琴即江新聯之繼承人


被   告 江秀分即江新聯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同漢等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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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