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202號
TLEV,109,六簡,202,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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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六簡字第202 號
原   告 魏添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貴間因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8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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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