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738號
CHEV,109,彰補,738,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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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38號
原   告 陳金寸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4,01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7,0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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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