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703號
CHEV,109,彰補,703,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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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03號
原   告 福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彩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祈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且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具狀表明遭毀損之財產,為車牌號碼000-00號汽車,或車牌號
 碼00-00號拖車,或兼含上開汽車及拖車兩者。
車牌號碼00-00號拖車登記之車主為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福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拖車遭
 毀損所受損害,應表明原告有何法律上之正當地位,得請求被
 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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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