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53號
原 告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發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楊正發、楊正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資料影本,應補提出2 份證據資料影本
。
四、敘明原告係於何時成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號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之一,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影本,如:權利移轉證書、房屋稅籍證明書等。
五、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暨檢附證
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