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00號
原 告 林昆聰
林昆連
林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阿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被告占用原告土地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門牌號
碼或建號,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其房屋稅籍證明
。
二、請敘明系爭建物之何部分占用原告所有土地,該部分是否為
增建。
三、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並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被告地上物現狀
及占用位置等情形。
四、上開命補正資料,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提出被告林阿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