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9年度,400號
CHEV,109,彰簡調,400,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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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00號
原   告 林昆聰 
      林昆連 
      林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阿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被告占用原告土地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門牌號
  碼或建號,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其房屋稅籍證明
  。
二、請敘明系爭建物之何部分占用原告所有土地,該部分是否為
  增建。
三、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並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被告地上物現狀
  及占用位置等情形。
四、上開命補正資料,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提出被告林阿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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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