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9年度,646號
CHEV,109,彰小,646,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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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64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被   告 郭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均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 表在卷可稽,侵權行為地則是在南投縣草屯鎮之國道6 號7 公里700 公尺處,均核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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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