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救字,109年度,11號
GSEV,109,岡救,11,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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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健生 
代 理 人 蔡坤展律師
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 制,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 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 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經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 聲請訴訟救助等情,並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為證。是聲請人既經法扶 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 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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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