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245號
PTEV,109,屏補,245,202008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蘇建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藍麗煌、曾瑞吉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惟被告曾瑞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繳裁判費
  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6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