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開榮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惟被告張開榮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1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6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