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244號
PTEV,109,屏補,244,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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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開榮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惟被告張開榮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1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6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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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