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27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鳳珍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鄭世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