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40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被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屏東分場
法定代理人 張明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9 年7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 表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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