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9年度,161號
ILEV,109,宜補,16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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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文鋒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9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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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