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9年度,414號
SLEV,109,士簡調,414,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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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美麗黃文榮間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20610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0 年8
  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被繼承人黃約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及謄本。
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兩次異動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0 年8 月30日收件字號:
  100 年士林字第192600號辦理繼承登記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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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