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978號
SLEV,109,士簡,978,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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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978號
原   告 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被   告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3條及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支付票款,此參原告所提出 之民事起訴狀及所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自明,本件支票 票據付款地在彰化縣員林市(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非 屬本院管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以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票 據付款地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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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