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426號
SLEV,109,士簡,426,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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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讚益 
      傅文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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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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