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488號
SLEV,108,士簡,1488,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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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賴仕桓 
      陳天翔 
被   告 高柏輝 
      高黃秀娥
      高金池 
      高維敏 
      高素杏 
      高美華 

      高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素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素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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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