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9年度,377號
SLEM,109,士簡,37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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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6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金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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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