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9年度,390號
SLEM,109,士交簡,390,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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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交簡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書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1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書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 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 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不顧公眾安全,於酒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危害行車安全,暨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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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