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9年度,404號
CYEV,109,嘉簡調,404,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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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詹淑君 
      王靖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詹淑君的債權人,相對人詹 淑君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經聲請人發現愛樺美學館的負 責人為相對人詹淑君,卻為避免遭強制執行,借名登記在相 對人王靖湘名下,因此依民法第242條、第549條第1項規定 ,代位相對人詹淑君終止其與相對人王靖湘間的借名登記關 係,並請求相對人將愛樺美學館負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詹 淑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是主張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並主張代位 相對人詹淑君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審核其主張內容包含確 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的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 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 的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前揭規定,應逕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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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