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簡字第117號
原 告 蔡慶發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蔡協奕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在民國109 年8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24,146 元,以及從民國108 年11月1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7,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 項可以假執行;但是被告如果以新臺幣224,146 元為原告提供擔保,也可以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是嘉義縣○○鎮○○街00號建物(下稱原告房屋)的所 有權人,而被告是嘉義縣○○鎮○○街00號建物(下稱被告 房屋)的所有權人,兩建物相鄰。被告在民國107 年7 月22 日前的某日叫人前來進行被告房屋的整修工程。在沒有經過 原告同意下,私自在原告房屋的屋頂上搭設鷹架,並且以鏍 絲釘於原告房屋的屋頂以及牆面上。在整修期間,以機械敲 打被告房屋而造成原告房屋的振動,原告房屋一樓到頂樓的 牆面、樑柱多處裂縫。在107 年8 月23日適逢嘉義縣布袋鎮 區域下雨,原告親見雨水從被告房屋流入原告房屋內,造成 原告房屋1 樓大量進水,再加上平常只要有下雨,兩間房屋 間3 樓連接壁的多處裂縫也開始漏水進到原告房屋內。 ㈡原告向訴外人曾秀如(受被告委託在被告房屋經營民宿)反 應被告房屋整修導致原告房屋出現多處裂縫後,原告就授權 訴外人蔡崇彪出面與曾秀如談判,曾秀如在107 年7 月25日 到原告房屋內查看裂縫處,並且承認確實造成原告房屋損壞 ,曾秀如因此在同日簽立協議書記載:「曾秀如於嘉義縣布 袋鎮海運街23號土木修造時,造成蔡崇彪21號屋損漏水及牆 壁破損,負責回復與該牆面油漆粉刷。」,但是曾秀如明知 被告房屋的修繕行為已明確造成本件房屋多處裂縫、漏水, 非但沒有立即督促工人改善,仍然指示繼續施工,導致裂縫 處、數量擴大。
㈣簽立前述協議書後,曾秀如雖然派土木工人前來,但只是隨 機找幾處裂縫的外表上隨便塗上油漆後就了事走人。然而, 裂縫的深度已經極深,除非找土木師父重新整修、補土、施
作防水工程,否則漏水情形依然存在。原告再向曾秀如反應 ,但是曾秀如竟置之不理,原告為此在108 年1 月25日、2 月25日兩度申請調解,仍然沒有結果。建物進行大規模整修 ,必定是建物所有權人所為,本件修繕工程應是被告叫人來 修繕,前述侵權行為的事實、背景、整修過程等內容,對於 被告而言,均屬相同,原告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㈤兩造的房屋都是在97年間新建,在被告進行前述整修前,原 告房屋從來沒有漏水的情形,是在被告動工後才開始出現裂 縫,可見原告房屋漏水與被告施工間有因果關係。再者,曾 秀如簽立的協議書也明白記載略以:被告房屋在土木修造時 「造成」原告房屋漏水及牆壁破損,如果原告房屋的前述毀 損與被告的施工無關,曾秀如為何要承認,還答應要負責回 復與該牆面的油漆粉刷,可見原告房屋牆壁裂縫毀損,確實 是在被告房屋動工後才發生而且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㈥被告因為違章增建被告房屋3 、4 樓,而被嘉義縣政府命令 拆除,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明文規定是為了維護公 共安全及交通,可見被告違章增建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明知沒有經過核准不應增建卻還增建,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 府核准,就存在公共危險,這是被告可以預見的,因此被告 的定作本身就有過失。再者依據鑑定結果,被告施作及定作 也與原告房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原告自得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2 項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 房屋的多處損壞及漏水(如附表一),如果委請專業土木防 水師傅前來修復,必須支出的必要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337,000 元(如附表一),原告得依據民法第213 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
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7,000 元,及從起訴狀送達的次日 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答辯:
㈠原告指稱被告沒有經原告同意在原告房屋屋頂搭設鷹架,以 及被告以鏍絲釘在原告房屋的屋頂、牆面上、以機械敲打被 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一樓到頂樓牆面、樑柱等多處裂縫等 ,都不是事實。原告房屋多處裂縫,是因為房屋建物老舊及 受地震影響,而發生前述的毀損。訴外人曾秀如在107 年7 月25日到原告房屋察看,「承認」確實有造成建物毀損並簽 立協議書的情事,是因為曾秀如為了把被告房屋作為接待親 戚、友人住宿使用,所為敦親睦鄰的舉動,而且以協議書內 容而言,被告也只須負牆面油漆粉刷的責任,原告主張如附 表一所示的各項損害,是否為被告土木修繕所造成或是因為 屋齡老舊的自然毀損,仍然有爭執。原告家中左側也有一戶
房屋在整建當中,原告提出的資料照片多是原告房屋左側的 裂痕,多存在於海運街19號房屋與原告房屋的交接處,因此 原告應就附表一各項損害是被告土木修繕所造成的事實,負 舉證責任。
㈡從現場的照片可看出,頂樓鐵皮接縫處本來就不是密接的結 構,107 年8 月23日布袋鎮區域下雨,原告所見水從被告房 屋流入原告房屋,造成本件房屋一樓大量進水這部分事實, 是因區域大雨所致,與被告房屋無關。原告指稱如果有下雨 ,原告房屋與被告房屋連接壁的數個裂縫處,就會漏水到原 告房屋內,但是經現場履勘,並沒有發現這樣的現象,原告 主張的裂縫,從外觀上判斷是屋齡老舊所導致,因此原告令 被告負賠償責任,就沒有無理由。
㈢對於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109 年5 月25日中市大臺中建 師鑑字第260 號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所稱的沉陷, 是造成損害的共同主因。而雲嘉南地區本屬地質沉陷地區, 如果說裂痕受損部分,全是因為被告施工而導致沉陷,也無 法令人相信。鑑定報告書第98頁修護費用共235,895 元,是 以原無折舊毀損的狀態而為鑑定,應予折舊部分,請法院依 法審酌。另外從原告陳報的嘉義縣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可知,被告房屋是可以補辦建築許可,並非如原告所言必定 是違建而且危害公安的狀態。退步言之,假設被告須負責任 ,被告就原告無端所求,早已支付10萬元的修復費用,以此 部分回算折舊,也早已超過原告所主張的337,000 元,因此 原告的請求就沒有理由等語。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嘉義縣○○鎮○○街00號及23號房屋,分別為原告 及被告所有的事實,被告沒有爭執,應該可以相信是真實的 。
㈡原告主張被告因為整修被告房屋而導致原告房屋有如附表二 所示損毀等事實,被告雖然辯稱前述損毀與被告整修房屋間 沒有因果關係等語。經查:
⒈原告主張原告房屋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損毀、裂痕及 漏水等事實,業據本院勘驗現場確認,並且製有勘驗筆錄在 卷可以證明。又經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下稱大臺中建 築師公會)指派建築師初勘現場鑑定確有前述損毀等情形, 也有該公會出具的鑑定報告書(下稱報告書)、拍攝照片及 照片位置示意圖可以證明(報告書第3 至4 頁、第97至118 頁)。原告主張前述事實,應該可以採信。
⒉又本件經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認為被告房屋原來是3 樓連
棟式鋼筋混凝土造住宅店鋪,經被告僱工增建為4 樓民宿, 施工過程,屋內增建電梯塔,並且把1 至3 樓原有室內隔間 、牆壁、地坪、天花板等室內原有表材大量敲除,並進行室 內重新隔間、配水、配電等裝修工程。依照一般建築工程施 工經驗,前述施工敲除、施作等工程進行當中,必然會產生 諸多持續性震動、搖晃等情形,往往會造成隔壁緊鄰建築物 牆壁、地坪及天花板等部位或多或少的裂損等工程損害;又 本件初勘發現損害位置大都集中在和施工戶(即被告房屋) 相鄰的牆壁、地板、天花板等處,依照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可 以推論原告房屋現有諸多裂縫、漏水等損害和被告房屋長久 持續施工之間有必然關係(報告書第5 頁)。被告雖然辯稱 其中部分損害的原因是沉陷,不是被告施工造成的等語,但 是,鑑定機關因為被告施工裝修改建(含室內裝修)前沒有 做常見的現況鑑定,而依照一般工程學理及施工經驗分析推 論,除確定和被告房屋長久持續的施工有必然關係外,另推 論可能和沉陷有關(可能的原因),並沒有確定前述裂損等 損害確實和沉陷有關(報告書第5 頁倒數第7 行)。再者, 本院斟酌被告房屋進行前述增建、拆除原有隔間、地坪等屋 內設施重新裝修等工程,應該可以認知施工敲除、施作等工 程進行中,必然會產生諸多持續性震動、搖晃等情形,往往 可能造成隔壁緊鄰建築物損毀而可能產生鄰損損害賠償糾紛 ,而有進行現況鑑定的必要;至於鄰屋所有人既非施工的人 ,有不知施工的內容,自難要求其在鄰損發生前先進行現況 鑑定。本件既然因為沒有進行現況鑑定而沒有辦法確定是不 是因為沉陷因素所致,這項不利益,也應由被告承擔。是則 被告辯稱沉陷是造成前述建物損害的因素等情,並非可以採 信。
⒊綜上,原告前述主張,應該可以採信。
㈢被告就原告因為房屋損毀所受損害,除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 部分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原告主張被告僱工增建、整修被告房屋的事實,被告已經在 109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略以:大部分工程是委託 「陳小四」設計師施作,泥作部分則是由被告及其配偶找其 他人來施作等語(本院卷第396 頁)。足以認定被告是分別 委由第三人承攬施作前述工程。
⒉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9 條分別有明文 規定。次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 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 問。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 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公序 良俗者,亦同。故同法第184 條第2 項之所謂法律,係指一 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規範而言。建築改良物為高價值 之不動產,其興建、使用應依法管理(土地法第161 條、建 築法第1 條、第28條參照),倘於興建時有設計缺失、未按 規定施工,或偷工減料情事,即足以影響建築改良物本身之 使用及其價值。關於建築改良物之興建,建築法就起造人、 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所為規範(建築法第13條、第39條 、第60條、第70條參照),自均為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 彼等應負誠實履行義務,不得違反,如有違反而造成建築改 良物之損害,對建築改良物所有人,難謂毋庸負損害賠償責 任。且此之所謂損害,不以人身之損害為限,亦包括建築改 良物應有價值之財產損害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395 號民事裁判所採見解參照)。
⒊再按「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 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 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 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造執照 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起造人之姓名、 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二、設計 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三、建築地址。四 、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五 、建築物用途。六、工程概算。七、建築期限。」、「「工 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一、基地位置圖。二、地 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三、建築物之平 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四、建 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五、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 書。六、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 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七、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八、施 工說明書。」、「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 」,建築法第13條第1 項前段、第25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 第1 款、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9條前段分別有明文 規定。經查:
⑴被告在被告房屋增建3 樓(部分)及4 樓,面積各約68.4平 方公尺、91.2平方公尺,有嘉義縣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及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可以證明(本院卷第398 至399 頁) ,除前述增建外,被告又拆除原有建築內隔間重新裝修,依 照前述建築法規定,應該委由已經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設 計、依規定檢具申請書、工程圖樣、說明書等,請領建造執 照,並且在發給執照後,依據經核定的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 書施工。
⑵原告主張被告進行前述增建等工程,並沒有依法請領建造執 照的事實,被告沒有爭執,而且有前述通知單及裁處書可以 證明,應該可以相信是真實的。準此足以認定被告施作前述 增建等工程,已經違反前述建築法的規定。再者,被告進行 前述增建等工程,是委由不是建築師的「陳小四」設計師等 人施作,被告既然沒有依規定請領建造執照,當然也沒有所 謂經核定的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自然也不可能提供該圖 樣及說明書供該第三人施作。被告前述行為應認是違反保護 他人的法律,而且定作有過失。
⑶被告前述增建行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且定作有過失 ,則就被告房屋增建等工程,造成原告因房屋前述損毀等(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部分除外)所受損害,應該負損害賠償 責任。
⑷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部分,是鄰接被告房屋3 樓增建部分( 報告書第101 至102 頁、第114 至115 頁),該增建位置在 增建之前跟原告房屋一樣,原來都是露台,縱然被告原來設 置有遮雨棚和原告房屋該處遮雨棚相連接,但是,被告對於 原告並沒有任何必須保留該設施的義務,也就是說,被告有 權、隨時拆除自己的遮雨棚。如此一來,原告雖然在自己房 屋的3 樓露台上方及後方設置遮雨棚,但是,在和被告相鄰 部分就沒有遮蔽,只要下雨,雨水就會飛濺進入原告的該處 露台及後方的遮蔽鐵皮。因此,前述編號19所示部分漏水, 雖然是因為被告施工造成被告房屋和原告房屋該處遮雨棚接 縫沒有密合所致,但是,依照前述理由,因前述原因所造成 的漏水,仍然不能令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被告應該賠償的金額為224,146 元:
⒈原告主張修復前述損毀必須支出337,000 元,雖然提出訴外 人方進隆出具的估價單為證據(本院卷第23頁)。但是,前 述估價單是原告在起訴前私自委由方進隆所為,而原告並沒 有舉證證明方進隆是具有建築物設計等專業而得進行專業鑑 定的人,而且前述估價是在確定原告房屋因被告施工造成損 害範圍之前所為,則原告依據前述估價主張修復必要費用為
337,000 元等情,自不能採信。
⒉本件經兩造同意委由大臺中建築師公會就修復費用的數額為 鑑定,已經該公會提出鑑定意見,認為為了修復如附表二編 號1 至20的損毀,各應按照「修復方法」欄內所在方法進行 修復,並支出各如同附表複價欄內所載費用,包含清運、雜 費及稅捐管理費合計235,895 元(報告書第98頁),兩造就 前述修復方法及費用,也沒有提出爭執,本院認為前述鑑定 結果並沒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且兩造也沒有爭執 ,應該可以採信。因此,本院據此認定原告為修復前述損毀 所需必要費用如下:
⑴施工費,扣除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部分外,為188,675 元。 ⑵廢料清理及運雜費為施工費的百分之3 ,金額為5,660 元【 計算式:188,675 元×0.03=5,660.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
⑶其他費用為施工費的百分之5 ,金額為9,434 元【計算式: 188,675 元×0.05=9,433.75 元】。 ⑷利潤稅捐及管理費為前述⑴至⑶項合計金額的百分之10,金 額為20,377元【計算式:(188,675 元+5,660 元+9,434 元)×0.1 =20,376.9元】。
⑸以上合計為224,146 元【計算式:188,675 元+5,660 元+ 9,434 元+20,377元】。
⒊被告雖然辯稱前述費用應該計算折舊等語,但是,前述修繕 ,除了如附表二編號5 、8 所示部分外,並沒有以新物(零 件)代替舊物的問題,自無所謂應計算折舊的問題;至於前 述編號5 、8 所示部分的修復,雖然必須清除原有磁磚,重 新鋪設,而有以新物代替舊物的事實,但是瓷磚是附著在地 坪,除非有突起、破裂導致妨害安全而必須拆除更換的情形 ,否則縱然有裂痕,仍然可以使用而不必更換;再者磁磚附 著於地坪,和汽車的烤漆相類似,在審判實務上,關於烤漆 的修復(重新烤漆),並沒有計算折舊的問題。因此,本院 認為縱使如附表二編號5 、8 所示修復費用也沒有必要予以 折舊,被告前述抗辯,為不可採。
⒋被告又抗辯已經支付10萬元修復費用等語,但是被告並沒有 提出證據證明,已經不可採信。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被告雖然曾經到 原告房屋進行修復,但是被告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所採用修 復方法,足以回復原告房屋受損前的原狀,況且在被告進行 前述「修復」後,原告房屋經本院勘驗以及大臺中建築師公 會勘驗(初勘),都仍然有如附表二所示的損毀等情形存在
,而必須支付前述修復必要費用。因此,縱使被告確實已經 支付10萬元的修復費用,原告為了回復原狀仍然必須前項費 用,被告要求從修復必要費用(224,146 元)內扣除前述10 萬元,也沒有依據。
㈤依據以上論斷,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24,146 元,以及從108 年11月19日起到清償日止 ,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超過前述應該准許範圍的請求,欠缺依據,應該駁回。四、本件命被告給付部分,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另外酌定相當 的擔保,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果提供前述擔保,也可以免為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一:
┌───────┬─────┬───┬────┬─────┐
│施工項目 │位置、規格│數量 │單價(新│小計(新臺│
│ │ │ │臺幣)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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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程整修 │1 樓 │48.5坪│500 元 │24,250元 │
│(水性水泥漆)├─────┼───┼────┼─────┤
│ │2 樓 │92.5坪│500 元 │46,250元 │
│ ├─────┼───┼────┼─────┤
│ │3 樓 │33.5坪│500 元 │16,750元 │
│ ├─────┼───┼────┼─────┤
│ │樓梯厝 │10坪 │500 元 │5,000 元 │
├───────┼─────┼───┼────┼─────┤
│地板磁磚整修 │2 樓 │18.5坪│6,500 元│120,250 元│
│ ├─────┼───┼────┼─────┤
│ │3 樓 │8 坪 │6,500 元│52,000元 │
├───────┼─────┼───┼────┼─────┤
│鐵厝屋頂防水 │T 型 │2 條 │12,500元│25,000元 │
├───────┼─────┼───┼────┼─────┤
│三樓地板防水工│ │19坪 │2,500 元│47,500元 │
│程(六層施工)│ │ │ │ │
├───────┴─────┴───┴────┼─────┤
│ 合 計 │337,000 元│
└──────────────────────┴─────┘
附表二:
┌──┬────────────┬──┬──┬────┬────┬───────────┬────┐
│編號│ 項 目 │單位│數量│單價(新│複價(新│修復方法 │備註(相│
│ │ │ │ │臺幣) │臺幣) │ │關照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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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樓孝親房天花板牆角滲水│式 │1 │ │8,000元 │清理,灌注阻水劑,批土│1 │
│ │ │ │ │ │ │油漆,保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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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樓孝親房與鄰屋門號23號│面 │1 │ │9,000元 │該面原粉刷層先拆除清理│2 │
│ │相鄰牆壁裂縫及白華現象 │ │ │ │ │、防水處理,再1 :3 粉│ │
│ │ │ │ │ │ │刷及重油漆(色澤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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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樓起居室右側樑底水平裂│處 │1 │ │4,500元 │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3 │
│ │縫及45度裂縫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
│4 │二樓起居室樑底水平裂縫及│處 │1 │ │4,500元 │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4 │
│ │45度裂縫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
│5 │二樓起居室地板磁磚裂損約│式 │1 │ │29,600元│該區地坪原磁磚先拆除清│5 │
│ │11塊(約L =450cm ) │ │ │ │ │理,再重貼磁磚(色澤統│ │
│ │ │ │ │ │ │一),約5×4m │ │
├──┼────────────┼──┼──┼────┼────┼───────────┼────┤
│6 │二樓前臥室出入口牆壁裂縫│處 │1 │ │4,500元 │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6 │
│ │約L =2.5 m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 │ │ │ │ │ │ │ │
├──┼────────────┼──┼──┼────┼────┼───────────┼────┤
│7 │二樓前臥室電表上方垂直裂│處 │1 │ │1,500元 │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7 │
│ │縫約L =90cm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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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樓儲藏室40×40地磚裂損│式 │1 │ │17,400元│該區地坪原磁磚先拆除清│8 │
│ │約有10塊(約L =420cm )│ │ │ │ │理,再重貼磁磚(色澤統│ │
│ │ │ │ │ │ │一),約3 ×4m │ │
├──┼────────────┼──┼──┼────┼────┼───────────┼────┤
│9 │二樓後臥室天花板45度裂縫│式 │1 │ │17,000元│清理,灌注阻水劑,批土│9 │
│ │2 道,約L =180cm 、L =│ │ │ │ │油漆…等,裂縫先以 │ │
│ │120cm │ │ │ │ │EPOXY 修復、再批土 │ │
├──┼────────────┼──┼──┼────┼────┼───────────┼────┤
│10 │二樓後臥室下方牆壁裂損(│面 │1 │ │8,550元 │該面原粉刷層先拆除清理│10 │
│ │網裂)及白華現象 │ │ │ │ │、防水處理,再1 :3 粉│ │
│ │ │ │ │ │ │刷及重油漆(色澤統一)│ │
├──┼────────────┼──┼──┼────┼────┼───────────┼────┤
│11 │二樓後臥室後側牆壁(網裂│面 │1 │ │15,000元│該面原粉刷層先拆除清理│11 │
│ │)及白華現象 │ │ │ │ │、防水處理,再1 :3 粉│ │
│ │ │ │ │ │ │刷及重油漆(色澤統一)│ │
├──┼────────────┼──┼──┼────┼────┼───────────┼────┤
│12 │二樓梯間牆壁水平裂縫約L │處 │ │ │4,500元 │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13 │
│ │=200cm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 │ │ │ │ │ │ │ │
├──┼────────────┼──┼──┼────┼────┼───────────┼────┤
│13 │三樓上四樓梯間牆壁水平裂│處 │ │ │4,500元 │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14 │
│ │縫約L =3m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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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三樓上四樓梯間頂部樑下牆│處 │2 │6,000元 │12,000元│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15 │
│ │壁水平大裂縫約W =2.5cm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 │、L =3.2m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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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屋頂層安全門旁牆壁一道水│處 │2 │6,000元 │12,000元│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16 │
│ │平大裂痕約W =2cm 、L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 │1.5m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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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三樓起居室與樓梯間牆壁頂│處 │2 │4,500元 │9,000元 │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17 │
│ │部水平裂痕約L =1.5m×2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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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三樓起居室牆壁2 道水平裂│處 │2 │4,500元 │9,000元 │裂縫先以EPOXY 修復、再│18 │
│ │痕約L =1.2m、L =1 m │ │ │ │ │批土及該面牆壁油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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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三樓起居室牆角漏水殘痕 │式 │ │ │8,000元 │清理,灌注阻水劑,批土│21 │
│ │ │ │ │ │ │油漆,保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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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三樓後側曬衣間牆角與鄰屋│式 │ │ │10,260元│頂部接縫處以披水粄施作│23、26 │
│ │門號23號相鄰處約7.6m漏水│ │ │ │ │、防漏處理…等及保固3 │ │
│ │ │ │ │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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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屋頂層曬衣間水平樑與鋼板│式 │ │ │10,125元│頂部接縫處以披水粄施作│27 │
│ │屋頂間漏水縫隙7.5m │ │ │ │ │、防漏處理…等及保固3 │ │
│ │ │ │ │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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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 │ │5,968元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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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費用 │式 │ │ │9,547元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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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式 │ │ │21,445元│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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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合計 │ │ │ │235,895 │ │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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