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8年度,852號
CYEV,108,嘉簡,852,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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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盧雅 

      張長發 

      張素珍 


      張長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志欽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
,000元,因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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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