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361號
OLEV,109,員補,361,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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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水萍即范素美之繼承人


      王偉宏即范素美之繼承人


      王巧華即范素美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28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 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本件消
  費借貸之完整詳細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等影本。
  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
  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
  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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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