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252號
OLEV,109,員補,252,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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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施耀尊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純六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舊式手寫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
  、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確認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起訴時是否為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並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更正適當之分
  割方案。
三、所提出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未記載共有人施純六
  、魏正雄之身分證字號,原告應敘明據何主張該2 人即為所
  列被告施純六、魏正雄,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查報施養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是否有直系血親卑
  親屬,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查報施素也何時與陳添恭離婚、2 人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並提出施素也、陳添恭之戶籍謄本(含舊式手寫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六、提出施素也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管理人情形之證
  明文件,並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之訴之聲明
  。施素也之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
  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
  當之訴之聲明。
七、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
  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
  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
  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272 號民
  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就A1、A1-1、A13 、
  A26 部分並未分歸道路使用,分割後仍維持共有,顯有違分
  割共有物之目的,原告應敘明主張分割仍維持共有之法律依
  據為何?或提出共有人願就該部分繼續維持共有之同意書。
  如無法提出同意書,則應更正分割方案。
八、陳報系爭土地2 樓以上樓房建物以外之地上物,現使用人為
  何人,並提出其等同意不保留該地上物之同意書。
九、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前述資料,以利本院判明當
  事人是否適格,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適當訴之聲明、
  分割方案,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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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