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175號
原 告 游曉佩
王金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原告游曉佩、王金旺2 人各欲請求被告賠償多少金額?
並更正訴之聲明。
二、敘明原告王金旺是否因本件車禍受傷?敘明原告王金旺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據資料,如:診斷證明書等。
三、敘明原告因本件車禍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如有,
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
四、陳報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五、提出被告陳俊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提出繕本1 份及檢附相關證
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