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9年度,323號
OLEV,109,員小,32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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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2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林靜城 
被   告 黃江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27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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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