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9年度,286號
OLEV,109,員小,28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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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8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陳杏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7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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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