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袁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鑫喬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7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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