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9年度,295號
NTEV,109,投小,295,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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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295號
原   告 石育民 
被   告 邱玄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0 月31 日10時 至12時許,在不特定人得瀏覽之臉書社團「中興新村子弟 兵」,以帳號Kevin Chu 留言,以「蛆」、「你真的硬ㄠ …綠蛆就是你」、「你吃在(應係再)多屎,還是綠蛆」 、「你果然是蛆,你應該沒看過舊式廁所,全部的屎在糞 坑,你們就在那,白白胖胖的,一群蛆,繼續吃屎吧」等 語辱罵帳號Yu-Min Shin之原告,而公然侮辱原告。被告 上開公然侮辱之犯行,經原告提出告訴,經本院以109 年 度投簡字第1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 8,00 0元在案。
(二)又原告為東海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畢業之文學碩士、成功大 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並為領有教育部大學講師證照之 專業教師,發表有多篇學術論文、口述歷史作品與知識性 論著,且多次獲邀至國立台灣文學館、臺南大學、明道中 學、暨大附中、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哲學星期五@ 台 中等單位進行演講或座談,是有名聲可查的專業知識工作 者,同時原告也是中部素有名聲的社會運動者,在電子媒 體上發表有多篇時事評論文章,臉書帳號「Shih Yu-min 」目前有586 位好友、428 名追蹤者,發表於個人臉書帳 號之各類文字,閱覽者多有轉貼,最高紀錄曾獲得1475次 分享,故原告之名譽及臉書帳號,具有一定之公眾能見度 ,以及無形價值,今被告對原告進行公然侮辱,對原告名 譽已產生負面影響,且被告已經超過討論政治的言論自由 ,故具體求償10萬元,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抗辯略以:此案發生於臉書社團「中興新村子弟兵」林 一峰發文「無法無天太陽花警察被起訴」留言而起,當時其 看到原告留言「棒棒!感謝各位警暴支持者繳的稅金」時留 下別美化太陽花了之後延續的論戰,最後互罵越來越辣,原 告提告的案件,其檢討網路罵人也不好,於是沒對原告提起 訴訟,但不表示原告行為是對的,因為互罵難聽度相同,只 是其選擇為錯誤負責,被判罰8,000 元,原告炫耀是名人, 其上網查,是個政治狂亂份子,因為原告到處潑油漆毀損公 物;其願意以原告名義捐款給南投家扶中心8,000 元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8 年10月31日10時至12時許,在不特定 人得瀏覽之臉書社團「中興新村子弟兵」,以帳號Kevin Chu 留言,針對原告以「蛆」、「你真的硬ㄠ…綠蛆就是 你」、「你吃在多屎,還是綠蛆」、「你果然是蛆,你應 該沒看過舊式廁所,全部的屎在糞坑,你們就在那,白白 胖胖的,一群蛆,繼續吃屎吧」等語。而被告上開公然侮 辱犯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投簡字第188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有罪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 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慰藉 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 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三)經查,被告在上開時間,於不特定人得瀏覽之臉書社團「 中興新村子弟兵」對原告以前開字詞辱罵,自有侵害原告 名譽權之人格法益,當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故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應屬可採。本 院審酌原告為碩士畢業、現為博士候選人、家庭主夫,亦 有承接公部門之研究案,1 年平均可接2 至3 個案子,每 個案子約10萬元之收入;被告則為塑膠射出之業務,收入 是抽成,今年因疫情關係,目前無任何收入,業經兩造於



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並參酌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見本院卷第96頁至第105 頁) 、原告提出之各影像檔(見證物袋),及參考本件臉書社 團兩造留言之始末,暨被告侵權行為之方式、內容,致原 告名譽權受損害之程度等情形,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 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 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7 月2 日(見本院卷第 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舉證,核 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 必要。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為免假執行之宣告,核 無不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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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