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324號聲 請 人 柯一郎 代 理 人 柯志宗 陸正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阿娥、柯震澤、柯慈恩、柯松男、柯夏萍、柯欣慧、張淑瓊、柯錦儒、柯欣儀、柯克斯、黃柯綉碧、柯微孚、柯璦玲、柯麗華、柯俊賢、柯俊明、柯慧美、蕭長光、蕭秋玲、蕭林淑精、蕭俊星、蕭傑夫、蕭富美、蕭玉春、蕭惠文、蕭惠月、蕭華慧、蕭鄧花、楊卉蓁、蕭睿宏、蕭睿甫、蕭正信、蕭伯叡、蕭素穗、蕭佳蓉、李榮宗、李榮順、李榮福、吳秋月、李榮興、李榮華、李淑卿、李祖成、龔李廉子、李美、李素真、廖李葉、葉美雲、林惠婷、林惠淑、林正忠、林正祿、林正壽、林秀子、林秀玉、柯連傳、柯王蜜、高柯愛珠、柯兩洽、柯清松、柯維明、柯潘雪、吳雲蓮、吳雲卿、吳美惠、柯俊仁、柯俊守、陳英鎮、陳英男、吳怡臻、李素華、柯簡好欵、河村知宏、成澤桂子、矢口秀子、川床礼子、高心忠、吳美津、王聖琳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行使優先承買權一事,聲請調解,但依聲請人陳報,其中相 對人林正壽籍設新北市戶政事務所,另相對人河村知宏、成 澤桂子、矢口秀子、川床礼子住所在日本國東京都,故本件 有部分相對人住所不明及於外國之情形,本院認無從通知調 解可能,故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