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9年度,324號
NHEV,109,湖調,324,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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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柯一郎 
代 理 人 柯志宗 
      陸正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阿娥柯震澤柯慈恩柯松男、柯夏萍
柯欣慧張淑瓊柯錦儒、柯欣儀柯克斯、黃柯綉碧、柯微
孚、柯璦玲、柯麗華柯俊賢柯俊明柯慧美蕭長光、蕭秋
玲、蕭林淑精蕭俊星蕭傑夫蕭富美蕭玉春蕭惠文、蕭
惠月、蕭華慧、蕭鄧花、楊卉蓁蕭睿宏蕭睿甫蕭正信、蕭
伯叡、蕭素穗、蕭佳蓉李榮宗李榮順李榮福吳秋月、李
榮興李榮華、李淑卿、李祖成龔李廉子、李美、李素真、廖
李葉、葉美雲、林惠婷、林惠淑、林正忠、林正祿林正壽、林
秀子、林秀玉、柯連傳、柯王蜜、高柯愛珠、柯兩洽柯清松
柯維明、柯潘雪吳雲蓮吳雲卿吳美惠柯俊仁、柯俊守、
陳英鎮陳英男吳怡臻李素華、柯簡好欵、河村知宏、成澤
桂子、矢口秀子、川床礼子、高心忠、吳美津、王聖琳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行使優先承買權一事,聲請調解,但依聲請人陳報,其中相 對人林正壽籍設新北市戶政事務所,另相對人河村知宏、成 澤桂子、矢口秀子、川床礼子住所在日本國東京都,故本件 有部分相對人住所不明及於外國之情形,本院認無從通知調 解可能,故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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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