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949號原 告 胡照慶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 被 告 廖翊均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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