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240號
NHEV,109,湖簡,1240,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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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240號
原   告 蘇濟仁 
被   告 莊煜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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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