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029號
NHEV,109,湖簡,1029,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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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立群 
訴訟代理人 宮欽恕 
      李慧如 
      蘇詠心 
      柯家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麗連韋銓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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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