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9年度,107號
CLEV,109,壢簡聲,107,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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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楊惠珠 



相 對 人 鉅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唐名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鉅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 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唐名亨為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部分 ,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鉅亨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辭任相對人鉅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鉅亨公司)監察人之職務,並拋棄鉅亨公司之27 萬股份,聲請人為將上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均 已遷移,致無法送達該通知函,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並依非訟事件法第 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鉅亨公司設立登記表 、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信封等件為證,且本院依職權查詢相 對人鉅亨公司之登記資料及相對人唐名亨之戶籍資料,相對 人鉅亨公司目前仍設立於中壢區南園二路;相對人唐名亨仍 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有設立登記表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而就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鉅亨公司為公 示送達部分,聲請人向上開桃園市中壢區之地址寄送,惟以 遷移為由遭退回,足認相對人鉅亨公司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就此部分之聲請應予准 許。至於相對人唐名亨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唐名亨現所 在不明,無法對其送達,然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之戶籍所在 地在新北市永和區,並查無證據證明相對人最後住所地為本 院所管轄,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 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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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