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886號
CLEV,109,壢簡,886,202008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886號
原   告 陳英欽 

訴訟代理人 林麗霞 
被   告 詹承翰 

訴訟代理人 詹重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3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