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676號
CLEV,109,壢簡,676,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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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676號
原   告 楊海城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秦劍鋒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77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訴外人李玉蕙之配偶,而訴外人李玉蕙前因與被告 間給付票款事件,經被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 109 年度司執字第31059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核發執行命令,扣 押訴外人李玉蕙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下稱統一證券公司)證券帳戶(下稱系爭證券帳戶)內 之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各 2,000 股(下稱系爭股票)。
(二)然系爭股票係原告以自己之財產35萬元存入訴外人李玉蕙 之第一銀行西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系 爭存款帳戶),並以該存款所購買,是實際上系爭股票之 所有人為原告,僅係借名登記於訴外人李玉蕙而已,被告 自不得對系爭股票為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事件就訴外人李玉蕙 於系爭證券帳戶內之系爭股票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
二、被告答辯
系爭存款帳戶內之金錢何來,非金融機構得過問,亦不影響 訴外人李玉蕙與第一銀行之消費寄託契約。而系爭股票係以 系爭存款帳戶內之金額購買,並存放於系爭證券帳戶,可推 定為訴外人李玉蕙之財產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件訴外人李玉蕙因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經被告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09 年4 月27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訴外人李玉蕙於系爭證券帳戶內 之系爭股票等事實,業具原告提出本院執行命令為證(見本 院卷第5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誤,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 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又所謂就執行標的物足 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 、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 年度台上字第721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當事人間成立 所謂借名登記關係,僅屬出名人與借名人間內部約定問題 ,借名人固得依其內部約定,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後 ,本於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出名人返還登記物, 然並不影響出名人仍為登記物所有權人之外部客觀事實(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裁判意旨參照)。(二)查原告於108 年9 月5 日自其所有之中華郵政龜山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35萬元,有上開帳戶存摺 影本及提款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41頁)。而原告 再於同日將上述35萬元存入系爭存款帳戶,有系爭存款帳 戶存摺影本及匯款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 、38頁)。 再查系爭存款帳戶,可見108 年9 月5 日前之最後交易紀 錄為108 年1 月31日,餘款僅有150 元(見本院卷第8 頁 ),可認系爭存款帳戶確實在108 年9 月5 日後,即由原 告所使用,原告並以系爭存款帳戶之金額購買系爭股票, 存放於系爭證券帳戶,是原告主張其就系爭股票與訴外人 李玉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應屬有據。
(三)然依上開說明,縱認原告與訴外人李玉蕙有借名登記契約 存在,原告亦僅享有依借名登記關係及於借名契約終止時 ,得請求訴外人李玉蕙系爭股票所有權之債權而已。惟前 開義務屬於債之關係,僅於原告與訴外人李玉蕙間發生效 力,並不影響客觀上系爭股票係存在於訴外人李玉蕙名下 之系爭證券證戶,所有權人應為訴外人李玉蕙之客觀事實 。是難認此項借名登記契約係對於系爭股票有足以排除強 制執行之所有權、典權、留置權或質權等權利。則原告以 其為系爭股票債權真正所有權人,據以主張有足以排除被 告對系爭股票為強制執行程序之權利,即屬無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人,並依強制執 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股票所為強 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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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