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055號
CLEV,109,壢簡,1055,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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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055號
原   告 莊婕綾 

送達代收人 莊錦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
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坐落於桃園市○鎮區○○里
  ○○○街00號房屋所有權人為莊錦垣非原告,原告係本於何
  項請求權基礎向被告請求?又起訴書所載被告載為「房屋所
  有權人及配偶」,亦無以得知本件被告究係何人。是以請明
  確定本件之原告、被告及請求權基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暨提供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
  送達。
二、另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
  確且特定,然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尚屬不明,無以特定明確之
  範圍,難謂合法。
三、上開更正後聲明所請求拆除之網路線,原告因而可獲致之利
  益若何?如無以釋明所獲致之利益,應提出拆除網路線之相
  關估價單或查報拆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履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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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