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他調小字,109年度,1號
CLEV,109,壢他調小,1,20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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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他調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胡水火 
訴訟代理人 胡展貴 
      胡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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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