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5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被 告 呂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及國民現金綜合約 定書第19條分別約定因不履行契約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信用卡約 定條款及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各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就 上開二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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