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吳振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