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許永壽
被 告 鄭秀芳
被 告 李芳如(即李陸蘇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培源(即李陸蘇之繼承人)
被 告 李修源(即李陸蘇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政珊(即李陸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稅籍名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