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325號
SJEV,109,重簡,1325,2020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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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3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江賜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寶華銀行)簽立現金卡使用契約申辦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借款動用期間自實際動用日起算,為期一年,期滿三十日前 ,如立約人不為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 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 同,借款利率依固定年息12%計算,按日計息,每月底結息 一次,自借款日起,每月十五日為最終繳款日,應繳足最低 繳款金額,如未依約繳納時,契約第11條規定即視為全部到 期,被告應清償所欠債務,再依契約第8條約定,逾期按貸 款總額自應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 告自民國95年10月29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欠新台幣( 下同)85,933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另向慶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 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清償,若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未繳清該期全部信用卡 帳款時,則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按消費借款總額,自入帳 日起,依年息19.71%按日計算,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若未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 ,另須給付逾期手續費,詎被告自95年6月27日起即亦未履 行繳款義務,尚積欠70,760元及約定利息未清償,而上開二 筆債權,嗣經輾轉讓與原告,迭經催討,被告皆置之不理, 爰請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代替債權讓與之通知,則原 告已合法受讓前開債權,被告自有清償義務等事實,為此本 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魔力 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 讓與金額表、報紙公告、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交易明細查詢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催繳函等件為證。被 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 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 時,應支付違約金。」、「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478條前 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及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上開2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及信用卡 使用,核其性質,應屬民法第474條第1項所稱之消費借貸契 約,被告並積欠款項未清償,經上開二銀行將上開債權輾轉 讓與原告,故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 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均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 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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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