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63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胡錫鋆
原告與被告龔文宏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