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634號
SJEV,109,重小,2634,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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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63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胡錫鋆 
 
原告與被告龔文宏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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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