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簡調字,109年度,801號
SJEV,109,重司簡調,801,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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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司簡調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佳(原名李惠美)、張汪法間回復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 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 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 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948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李佳佳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 索迄今仍未清償,卻將其名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張汪法,致聲請人追償無門,損害債權至深。為保 障債權,請求相對人張汪法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4年9月16日 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相對人李佳佳所有,並 請求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應按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且調解程序中 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應與訴訟程序中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相當,僅表明形成或受給地位尚不足以特定調解標的法律關 係,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全未表明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相 對人張汪法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云云,是本件有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



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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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