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09年度,190號
SJEM,109,重秩,19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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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9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黃杰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8月17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8024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杰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9年8月7日09時0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沃克商旅)608號房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二氮( 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拍攝已使用之笑氣鋼瓶、氣球,但未扣案)附 卷可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 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應依該 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行為時之年齡、違反義務 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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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