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446號
FSEV,109,鳳補,446,202007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46號
原   告 喻志鵬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聖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9 年度鳳救字第7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