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
被 告 鍾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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