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富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6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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